适应症:专为既往治疗无效的费城染色体阳性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而设计,适用于疾病的慢性、加速期或急变期。
用法用量:
- 推荐剂量为每日一次,每次500mg,与餐同服。若遗漏剂量超过12小时,无需补服,继续下一次预定服用。
- 若8周内未完全血液学反应或12周未达细胞遗传学缓解且无毒性反应,可增加至600mg。
- 如遇肝酶升高等不良反应,适时调整剂量。
- 腹泻出现时,暂停用药直至症状缓解。
- 其他中重度不良反应发生时,可暂停用药,待症状恢复后以400mg重新开始,情况允许可增至500mg。
- 骨髓抑制情况下,需适时调整剂量。
- 避免与CYP3A抑制剂或诱导剂同时使用。
- 肝功能不全患者建议剂量为200mg。
不良反应:包括腹泻、恶心、血小板减少等,发生率超过20%。
禁忌:对博舒替尼过敏者禁用。
贮存方法:保持在20°C至25°C环境。
药物相互作用:可能受CYP3A抑制剂或诱导剂影响,改变血药浓度。
有效期:24个月。
剂型:片剂。
生产厂家:美国辉瑞。
成分:活性成分为博舒替尼,非活性成分包括微晶纤维素等。
注意事项:监测胃肠道毒性、骨髓抑制、肝毒性等,必要时调整剂量或停药。育龄期妇女应严格避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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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法用量 1.推荐剂量 (1)推荐口服剂量为500mg,1次/日,进餐时服用,如果漏服的剂量超过12h,不需补服,则按预定时间下次服用。 (2)治疗8周未达到完全血液学反应或12周时未达到完全细胞遗传学缓解,且无3级及以上毒性反应者,应考虑剂量增加至600mg。 2.非血液学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 2.1肝转氨酶升高 如转氨酶升高≥正常(ULN)上限的5倍,暂停用药,直至恢复至<正常(uln)上限的2.5倍,重新以400mg的剂量开始用药。< p=""> 如恢复时间超过4周,请停止用药。 如转氨酶升高≥正常(ULN)上限的3倍伴胆红素升高≥正常(ULN)上限的2倍,血清碱性磷酸酶<正常(uln)上限的2倍,应停药。< p=""> 2.2腹泻 如出现3-4级腹泻,应暂停用药,直至恢复至≤1级,重新以400mg的剂量开始用药。 2.3其他中、重度毒性反应 如临床需要可暂停用药,直至恢复后,再重新以400mg的剂量开始,如情况适宜,可考虑升高至500mg。 3.针对骨髓抑制的剂量调整 如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<1000×106/L,或血小板<50000×106/L,应暂停用药;如果2周内恢复,应以原剂量开始用药;如果2周后恢复,应降低100mg的剂量;如复发,再恢复后,再次降低100mg剂量(博舒替尼低于300mg的有效性尚未评价)。 4.CYP3A抑制剂 避免与本品同时使用强或中度CYP3A和/或P-gp抑制剂(如利托那韦、鲁那韦、地尔硫卓等)。 5.CYP3A诱导剂 避免与本品同时使用强或中度CYP3A诱导剂(如利福平、苯妥英、卡马西平等)。 6.肝功能不全 对于已存在轻度、中度和重度肝损害的患者,本品的推荐剂量为200mg。
不良反应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腹泻、恶心、血小板减少、呕吐、腹痛、皮疹、贫血、发热和疲劳(>20%)。
注意事项 1.胃肠道毒性:监测患者症状,必要时治疗,并考虑调整剂量或停药。 2.骨髓抑制:监测全血细胞计数,必要时对症治疗。 3.肝毒性:治疗前三个月,根据需要每月至少监测一次肝酶水平,必要时调整剂量或停药。 4.体液潴留:体液潴留是多脏器衰竭和急性心肌梗塞等患者的临床表现,主要症状是呼吸困难、喘息、水肿等。 监测患者症状并采用标准治疗方法进行管理,必要时调整剂量或停药。 5.胚胎-胎儿毒性:对胎儿有潜在危害,育龄期妇女服药期间应严格避孕。 (以上资料参考自FDA博舒替尼药品说明书英文版2012.09版)
适应症 用于治疗对既往治疗无效的慢性、加速期或急变期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。
药物相互作用 1.中度CYP3A和/或P-gp抑制剂(如利托那韦、鲁那韦、地尔硫卓等)可能增加博舒替尼的血药浓度(药品吸收后在血浆内的总浓度)。 2.强或中度CYP3A诱导剂(如利福平、苯妥英、卡马西平等)、质子泵抑制剂(如奥美拉唑,兰索拉唑等)可能会降低博舒替尼血药浓度。 3.P-糖蛋白药物(如地高辛)的血药浓度可能被博沙替尼改变。